关于促进新三板科技企业和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穗府办〔2016〕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 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规定,有效促进荔湾区新三板科技企业和科技金融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新三板科技企业是指企业住所(注册地)设荔湾区的并实际运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科技企业或由其直接控股的科技企业。以上科技企业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荔湾区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二、近5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并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四、其他经区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基金支持。区成立荔湾科创基金,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三板科技企业等,并规定一定比例份额投资荔湾区内科技企业;优先对落户荔湾的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 落户奖励。新迁入区以上认定的新三板专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且上一年度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或进入创新层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奖励;年营收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的落户奖励。被评为区重点企业按照区重点企业扶持办法给予奖励。新三板企业控股的子公司不享受本条款。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入驻服务中心的主要从事投资科技企业和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风投创投机构(以下简称“科技风投创投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具体标准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我区扶持金融法人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区内科技风投创投机构所投资的区外新三板科技企业新迁入区以上认定的新三板专属服务中心,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该机构在该新迁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10%给予该机构一次性补贴,对同一家企业投资给予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家科技风投创投机构当年补贴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挂牌奖励。对在2017年5月1日后前三十名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区内科技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挂牌奖励,对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额外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扶持。新三板科技企业入驻服务中心并实际运营的,经审核可享受自支付场租当年起连续5个自然年的场租补贴,第1年至第2年按实际支付场租的100%予以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实际支付场租的50%予以补贴,每年每家最高支持2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贴,每年支付20%,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后备新三板科技企业在我区科技创新园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可依据区相关园区政策享受科技创新园区创新型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享受扶持期内不得对外转租转让,不得改变用途。如有转租转让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七条 经营奖励。新三板科技企业入驻服务中心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度起连续5年,以该企业年度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基数,第1年至第2年按基数的100%予以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基数的50%予以补贴

第八条 融资奖励。服务中心内的新三板科技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年度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研发增量补贴。鼓励服务中心内的新三板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年度研发费增量20%给予研发费补贴。

第十条 以上对新迁入区的新三板科技企业的奖励六至九条合计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如超出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选项。对区内原有新三板企业或政策发布后原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入驻服务中心后可享受奖励六至九条,合计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增量部分,如超出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增量部分,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选项。享受了本办法中关于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扶持、运营奖励、融资补贴、研发增量补贴中任一条款后当年不再享受本区其他关于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扶持、运营奖励、融资补贴、研发增量补贴等奖励。奖励补贴资金应用于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上市科技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新三板科技企业扶持标准享受本办法第三至第十条扶持。上市科技企业是指企业住所(注册地)设荔湾区并实际运营的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科技企业或由其直接控股的科技企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的条件。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补贴。每年视财政预算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用于补贴在服务中心建设并主要为新三板及上市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每个服务平台享受补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新三板科技企业和风投创投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在荔湾区工作和发展,符合市、区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优先协助办理荔湾区户籍迁入申请。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含非本地户籍)的子女,申请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学位。新三板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50万元(含)以上的,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照顾1个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可以是初中或小学,该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每增加250万元可以增加1个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位,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协调,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区卫生计生部门为新三板科技企业和风投创投机构中符合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协调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区相关部门应优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政务服务,为新三板科技企业和科技风投创投机构办理相关投融资及上市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跟踪服务。对区经济社会贡献度高、具有行业带头作用且符合荔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产业区产业准入导则的,或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的新三板科技企业,提供优先用地等重点服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科技经费支持范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

第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评审、报区政府审批,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科技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改变在荔湾的纳税的义务,不迁离荔湾区且不减少投资规模。如有违反,应退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拨付扶持资金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通报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根据企业名单做好监管,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承诺中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等情况,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