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海珠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9-02-14

政策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精神,加快风险投资集聚区建设,结合海珠区实际情况,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编写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1.营造海珠区良好创新生态,打造海珠区风险投资集聚区;

2.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引入优质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区集聚发展,不断完善区域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的对象为风险投资机构,即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1.本意见生效后新迁入(以商事主体登记核准日期为准)的并且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及实际办公地点经区科工商信局研究选定并公示无意见的风险投资集聚区内;

2.诚信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3.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4.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监控中心可查;

5.须承诺自收到最后一次扶持资金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与统计关系、不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项目正常退出的除外),如有违反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扶持内容

(一)落户奖励

1.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3300万元。

(1)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按其实收资本的1.1%给予奖励(含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奖励),之后每年申报一次,计算当期比上一申报期实收资本的增量,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奖励110万元(含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奖励)。

(2)管理的契约型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并且以自身名义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年限已满一年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的1.1%给予奖励(含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奖励),之后每年申报一次,计算当期比上一申报期实际投资规模的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奖励55万元(含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奖励)。

2. 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实际管理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经认定给予奖励300万元(含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奖励)。单个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租金补贴

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连续36个月实际发生的租金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所补贴租金不含管理费,且最高租金补贴标准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1. 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300平方米(以租赁建筑面积计,下同)租金

2. 实际管理规模3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下(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500平方米租金

3. 实际管理规模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租金,并按其补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装修补助。

(三)经营贡献奖励

对获得落户奖励或者租金补贴的风险投资机构经认定给予连续5年奖励,其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9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含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奖励),后2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含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奖励)。

(四)经营人才奖励

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中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风险投资机构自行确定)发放给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受托管理机构申报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四、工作流程

区科工商信局公布申报指南→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专家评审并确定扶持名单→公示拟扶持名单→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拨付扶持资金。

五、注意事项

1.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政府部门规定各区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以及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2.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3.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科工商信局取消收回扶持资金,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项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