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来源:海珠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9-02-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互联网+”战略号召,加快我区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步伐,推动传统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市场是指海珠区内除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外的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批量交易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工业消费品是指第二产业产成品及中间产品,包括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等,不包括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蛋、茶叶等农产品(不包括畜禽、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品类)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励适用于以下合法经营的商事主体(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一类,本区专业市场内的经营企业:须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地都在我区的企业;同一地址有多个商事主体的,自行协商后由一个商事主体作为申请主体。

第二类,本区专业市场的运营者:须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地都在我区的企业;同一专业市场由两家及以上商事主体共同经营的,自行协商后由一个商事主体作为申请主体;

本款专业市场的运营者是指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企业。

第三类,本区电子商务服务机构:须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地都在我区,且与专业市场内的经营企业或专业市场的运营者签订有关服务合同并为其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第四类,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须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地都在我区的企业;须已成立合法的电子商务平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电子商务平台正常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经营企业。

第六条  专业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已经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线上交易店铺,且已产生日常稳定在线交易(每月都有30笔及以上交易记录,且连续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七条  专业市场运营者的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已经建立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已具备交易功能,且已产生日常稳定在线交易(每月都有300笔及以上交易记录,且连续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建立多个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只对其中与专业市场产业相关的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奖励。多个专业市场运营者共同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的,自行协商后由一个运营者作为申请主体,以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所运营的专业市场内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企业5户以上(包括5户)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增加5户,再额外奖励2000元。每个专业市场运营者该项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4万元。

(三)已经建立移动电子导购系统并投入使用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个专业市场建立多套移动电子导购系统的,只可以申请一次奖励。

(四)已经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二级子平台,需配套有经海关部门许可的保税仓,或经国家、省、市认定的跨境电商试点、示范企业)并已上线运行且产生日常稳定在线交易(每月都有300笔及以上交易记录,且连续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的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为专业市场的运营者或市场内的经营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专项培训(每场培训对象必须是50人及以上)的,培训1人可以申请奖励100元,每场不超过1万元。每家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该项资金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协助(以书面合同为准)专业市场内经营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线交易的,每协助1家经营企业上线,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1000元。每家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该项资金奖励累计不超过6万元。

(三)协助(以书面合同为准)专业市场经营者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已正式投入运营的,每协助建立1个电子商务平台,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专业市场运营者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九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已经与专业市场运营者合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二级子平台,需配套有经海关部门许可的保税仓,或经国家、省、市认定的跨境电商试点、示范企业)并已上线运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专业市场内的经营企业、专业市场运营者在申报奖励前,无须进行项目申报。

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在申报奖励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并通过验收。

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未进行项目申报,或者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一)提交材料。

立项时应递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组织方案》、《项目推进计划书》等材料。

(二)项目申报时间。

2016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应在2016年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201711日后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本办法所称的启动实施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发生第一笔真实交易的时间或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开展第一场培训的时间。

(三)审核立项。

区科工商信局对申报企业的项目进行资格和内容审核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签订《工作备忘录》。

第十二条  签订《工作备忘录》后,申报企业应按《项目组织方案》和《推进计划书》实施。申报项目的企业因特殊原因未按《项目组织方案》和《项目推进计划书》的内容实施,可在《工作备忘录》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商信局申请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区科工商信局自收到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可签订《补充工作备忘录》。在签订《补充工作备忘录》后,申报企业应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未通过审核的,区科工商信局通知申报企业按原申报的方案及计划书组织实施,如申报单位不按要求实施,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项目验收的申请,并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区科工商信局在企业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参照省、市扶持资金验收办法组织实施,具体验收事宜由区科工商信局根据项目内容确定并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  奖励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专业市场内的经营企业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专业市场的运营者符合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申请奖励事项完成后申报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事项实施起始时间为201611日后,以发生第一笔真实交易的时间为准;符合奖励条件的事项完成截止时间为2019331日。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服务机构除应当符合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除应当符合第五条、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  区科工商信局于每年上半年印发通知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申报奖励的时间、材料要求等以区科工商信局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备齐申报奖励材料后,应在申报奖励通知规定期限内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企业不配合或拒不提供核查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报奖励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同一申报主体可申报多个奖励项目,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申报奖励,已获得本办法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励。本奖励项目为单列项目,已申报国家、省、市同类项目的,可叠加申报。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款并同时符合海珠区其他扶持政策中有关奖励条款规定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区科工商信局收到企业申报奖励的材料后,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工作。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由区科工商信局公示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区科工商信局向区财政专项申请奖励资金,划拨到受奖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有关奖励措施不再执行。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