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来源:越秀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7-08-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兴区战略,打造越秀特色人才高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秀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及其他鼓励类人才和高端人才服务机构。重点引进和鼓励的高端人才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在职人员,或对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引进和鼓励四类高端人才。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等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在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科技人才(团队)。经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地奖励。

(二)杰出产业人才。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经验,具备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带领企业作出较大税收贡献的高级管理人才,或所在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带领企业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评定,按照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产业发展创新人才。拥有相关产业、企业急需紧缺的关键技术或综合素质,能够促进相关产业及企业项目在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经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薪酬补贴。

(四)社会领域精英人才。鼓励教育、文体、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加快人文社科等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社会领域精英人才,经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社会领域精英人才在区内新设工作室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条  项目扶持。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优质人才资源和科研资源的顶尖人才,到本区建设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实施高端产业化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给予最1亿元的专项扶持。凡入选的高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本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的,视所创办、领办企业的投资额度及发展前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跟进投资。

第五条  住房保障。凡入选的高端人才,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尚未在广州市内购买住宅的,在管理期内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或在管理期内按最高1万元/的额度享受住房补贴。高端人才对越秀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巨大的,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奖励住房一套。

第六条  优先入户。凡入选的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需在本区落户的,在遵照广州市有关户籍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协助解决。

第七条  医疗保健。凡入选的高端人才,其本人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可享受由区保健办定期组织安排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促进及管理、特需医疗协助等服务。

第八条  子女入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区行政所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的优质学位,为入选的高端人才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九条  引才助才奖励。

(一)设立“越秀区招才引智突出贡献奖”,对在本区高端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市外引进高端人才的用人单位,按其引才费用的50%给予费用补贴,最高每人5万元;对用人单位累计引进市外高端人才5人以上(含5人)的,给予最高30万元费用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协助区内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1名高端人才,给予1万元的荐才资助。

(二)设立“越秀区高端人才服务贡献奖”。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为高端人才提供优质创新创业服务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年的经费补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在区内成功举办高水平人才交流活动的,视活动规模、成效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同一申报人在同一评选周期内,仅可从高端人才项目下设的四个领域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个人奖励的直接划到个人账户,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有效期3年,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越府办〔201544号、58号、7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