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园区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8-24

第一条 为促进版权交易,加快版权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优质版权资源到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下称基地)集聚发展,依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基地对入驻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产业园区或成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会员,涉及版权创作、管理、服务、维权、交易、金融、经纪等的重点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助及奖励。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重点扶持对象认定标准如下:

(一)交易类(含创造及应用)

1.创新型:能填补现有市场空白或市场首家企业。

2.发展型:在版权行业具有明显优势、或较好市场前景的企业。如拥有或使用一定数量及高质量的版权作品、或提供与版权交易产业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模式的企业。

3.领军型:

1)版权行业领军企业;

2)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版权交易平台;

3)能构建版权行业细分交易板块的企事业单位。

(二)服务类

    除适用上述三种类型的认定标准外,另对版权服务组织具体分类如下:

1.法律保护:专注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为主的律师事务所。

2.版权登记:为版权作品提供登记、备案的服务平台。

3.版权管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业务中介和经济机构。

4.版权金融服务:专注于版权产业的投融资方向并有成功案例的企业。

第三条 经基地管委会认定的园区重点扶持对象,于2016年9月1日前入驻园区,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期达到3年以上,按租赁价格(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享受首年100%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为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2016年8月31日后入驻园区,按上述标准享受首年50%的租金补助。上述单位进驻第二年起,享受50%的的租金补助,补助年份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补助的园区重点扶持对象,不得对所租办公用房进行转租,一经发现,停止租金补助,该园区重点扶持对象应返还已获得的全部租金补助款项。 

第四条 鼓励版权交易,对在基地交易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版权单位和个人,结合发展潜力、资质和就业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各类版权经纪中介业务,对在基地开展版权业务交易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版权经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版权人依法维权,对被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维权补助。对开展维权业务的律师,结合其维权工作对版权登记及交易的贡献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包括上级政府拨款和本级财政自筹,每年租金补助及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总额增减幅度视区财力状况确定。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需对园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的,由广州市华南版权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统一格式文书填报材料,经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送基地管委会批准后发放。申报财政补助与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经过认定,对同一单位和个人、项目、文化产品,及同时符合区其他产业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和奖励。对同一入驻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专项资金的5%(含)。

第九条 基地管委会对各奖励条款进行详细测算后另行制定奖励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