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以企业和项目等用人单位为主体,积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鼓励现有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创业、现代企业管理、高级技能应用,着力构筑人才集聚高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座落我区,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我区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适用本办法的项目是指座落我区,依法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重点面向以下领域:

(一)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二)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和项目。

(三)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四)同各大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和项目。

(五)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和项目。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属于下列人员之一:

(一)注册地在越秀辖区的企业在职人员;

(二)与越秀区内企业达成工作意向或参与越秀区重大项目实施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重点引进和鼓励四类高层次人才。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到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本学科领域科研水平处于国际领先的专家、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省领军人才、市高层次人才;其他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无知识产权争议及经济纠纷,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二)重点企业高级人才。在区内重点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相当职务,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经验,具备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掌握市场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并带领企业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管理人才。

(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拥有区内企业项目急需紧缺的关键技术和综合素质,能够促进相关企业项目在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拔尖人才;在我区设立和经营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才;其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青年创客新星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区辖内4大主导产业或保险、租赁、中介、设计、信息、旅游、教育、技术交易及专门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意创造能力,擅于将各类具有变革价值的原始创意通过整合、设计和制造转变为创新生产服务模式和市场消费模式的实际产品,并成功推动其实现产业化的“创客”型人才。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设立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经费资助。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落户补助。另设立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区创办、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经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通过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跟进投资。

(二)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经评审认定后,视其带领企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的综合成绩,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鼓励。

(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在管理期内视其在区内相关企业、项目、平台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工作职责、业绩表现,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薪酬补贴。

(四)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青年创客新星人才开展的创业项目经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通过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跟进投资。

(五)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开展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专业研修等学术活动的,视实际成本经费额度,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的学术经费资助。

(六)凡入选且在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其所创办企业均可享受区内其他贷款优惠和办公用房租金优惠政策。

第九条 住房保障。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尚未在广州市内购买住宅的,在管理期内按5000元/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适用)、2500元/月(重点企业高级人才适用)或1500元/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适用)额度向其本人发放住房补贴,并可申请租住区人才公寓,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拟设在区房管局)给予合理安排或轮侯。

第十条 落户待遇。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需在我区落户的,在遵照广州市有关户籍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其中入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亦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可享受由区保健办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医疗指引等服务。

第十二条 子女入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区行政所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的优质学位,为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创业辅导。完善人才创业辅导机制,为在我区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有关创业指导和服务,同时视人才需要举办创业沙龙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科技、人才项目计划。

(二)我区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 中介引才资助。设立“越秀区招才引智突出贡献奖”,凡人才中介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区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评审资助

 

第十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引进、鼓励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资金分配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团区委协助区科工信局负责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区商务局负责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社局负责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介引才资助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才办负责汇集各领域高层次人才评审报告,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人才办负责制定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经费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区房管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区人社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落户保障政策及中介引才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区卫计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医疗保健政策。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设立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创业辅导、项目推荐和资助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申报人在同一评选周期内,仅可从高层次人才项目下设的四个领域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认定前已享受或正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政策,且与本办法中相关政策有重叠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各领域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定标准及奖励细则由各负责单位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