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审资助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根据《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紧紧围绕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原则,引进和鼓励重点企业高级人才,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组织竞争性评选,通过综合评比参评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评选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作为奖励资助对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实施细则的重点企业是指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的各类企业,重点面向以下领域: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或区优质企业。

(二)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区“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

(三)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

(四)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

(五)同各大公共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

(六)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  适用本实施细则的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是在我区重点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具有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熟知市场经济规律,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及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包括:

(一)企业正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企业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二)企业副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党委副书记;

  (三)企业技术类管理正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各重点部门总监(或相当级别的外企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六条  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企业高级人才各项资助资金从中列支。

第七条  经过评审认定的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按其带领所在企业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企业上年度在经济贡献(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行业贡献(引领行业发展,行业排名等)、就业贡献(带动本地就业等)、成长性(营收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等)、诚信建设水平等]分三个层级进行奖励资助:

(一)卓越奖: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著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十五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30万元;

(二)精英奖: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三十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20万元;

(三)优秀奖: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一百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在管理期内开展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专业研修等学术活动的,由区财政视实际成本经费额度,给予额度最高2万元/年的学术经费资助。

第九条  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按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子女教育及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十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各街道负责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工作视实际情况,每年进行1-2次。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评选通知。由区商务局每年年初制定评选工作方案,在明确评选名额、条件、程序、规则等的基础上,通过区信息网、QQ群和OA等方式向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发布评选通知,各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进申报工作。

  (二)发动企业申报。由各街道按照评选通知要求积极发动和推荐街道辖内企业参与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由人才所在的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指定时间内先行办理网上预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盖章报送至企业所属街道,由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拟参与评审的申报人选,在其申报材料上加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收集申报材料。各街道在指定时间内统一收集汇总拟参与评审的申报人选申报材料后送至区商务局。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织行业专家和政府经济部门负责人成立由7-9名评委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街道上报的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形成入围人选名单。专家评委成员须具有专业和学科的代表性,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专家评委成员属于被推荐人选或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征求意见。由区商务局将入围人选名单分别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综治、计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三)小组审议。由区商务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部门意见反馈情况,形成建议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进行公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选,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涉密人员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及曾获得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被推荐人才的聘任合同或任职文件。

(五)申报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管理期1年,管理期内由区商务局、企业所在街道、企业、人才本人四方签订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接受资助的人才违反协议约定,可依据协议条款撤销或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所属企业在人才管理期内需向企业所在街道提交人才工作情况报告,街道汇总后报区商务局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街道应积极做好街内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参与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选,再次申报时应以最近一个管理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为申报依据,且每名人才资助累计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