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个人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利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我区促进专利产业化,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发展资金预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利发展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审核、评审。

(三)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利发展资金计划,负责专利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专利发展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专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利发展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区知识产权局下达专利发展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利发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专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奖励标准和范围:

(一)奖励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实际发生额的50%。

(二)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三)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3000元/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750元/件。

(五)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元/件。

第七条  对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企事业单位获得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可申请贴息,发展资金提供的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计算公式为:

贴息额=贷款额×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担保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50%

第八条  具有1项以上(含1项)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为核心关键技术,通过核心关键技术生产专利产品且此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并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我区辖内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如下奖励:

(一)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对上年度该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增长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每家企业每年度发明专利产业化和销售增长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8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7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广州市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6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上级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给予100%配套。

第十条  落户我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我区辖内的分别给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200元/件奖励,每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由30家本地企业以上或20家企业(其中10家本地企业)以上、200项发明专利组成专利联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后,专利联盟每扩充2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100项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做到“产品出口、专利先行”,增强企业竞争力。对我区企业申请并获得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进行奖励,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我区辖内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如下资助:

(一)企业申请并成功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韩国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奖励不超过6万元。

(二)企业海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为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维护自主专利权不被他人侵犯,对我区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对区外企业提起的司法诉讼并胜诉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等进行补贴。

(一)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案件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到2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20万元(含20万元)到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三)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

(四)企业维权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补贴,每家企业5年内申请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对我区企业专利“灭零倍增”进行特别奖励。

(一)企业首次申请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企业在最近一年度滑动统计区间内实现专利“倍增”的,企业专利总和基数为5-20件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专利总和基数为21-50件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专利总和基数为50件以上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

第十五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储备专利战略资源成为专利大户,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专利大户进行特别奖励。

(一)企业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50件)至1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5%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10万元。

(二)企业累计获得专利100件(含100件)至2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5%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20万元。

(三)企业累计获得专利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0%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30万元。

每家企业达到一个奖励层次均可申请1次。

第十六条  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拥有10件(含1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区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调动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科技园区内知识产权工作站成功申请成为区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给予5万元奖励;区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通过年终复评考核的,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发展资金奖励:

(一)申请资助项目存在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专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审核确定,并告知申请人;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

 

第五章   责任、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建立第三方风险连带责任控制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确保专利发展资金奖励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发展资金奖励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区知识产权局撤销其获得奖项,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组织或个人终身不得申请本专利发展资金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府〔2013〕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