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5-11-26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科技经费盘子,每年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区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的条件:

(一)园区运营企业须在番禺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园区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三)电子商务企业(生产性企业除外)入驻数20家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应符合本文第五条(除第(二)、(四)点外)规定的条件。

(四)实际运营1年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环境条件。

第四条  扶持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的若干措施:

(一)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若申报主体为园区,则直接按标准对园区进行奖励;若申报主体为区政府,则按照参与申报的园区的实际经济贡献对应进行奖励。若同时获得多个称号,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园区认定级别提高,按奖励标准的差额补足。

(二)电子商务园区引进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从番禺区外迁入该园区,下同),且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番禺区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被引进企业同时具备多个称号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被引进企业认定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补足。若引进多个示范企业,可累加奖励,单个园区累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享受电子商务企业扶持的条件:

(一)依法在番禺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且对当地的税收贡献达40万元以上。

(三)电子商务活动为企业的主营手段,且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四)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并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电子商务平台1年或以上。

2.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1年或以上、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1年或以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1年或以上(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3.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包括外包服务和研发、设计、代运营等)1年或以上的企业。

(六)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2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第六条  扶持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的若干措施:

(一)知名企业落户奖。对于新迁入我区的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金额视迁入企业的经济贡献而定。

(二)企业贡献奖。对通过B2B、B2C、C2C等形式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金额视企业的经济贡献而定。

(三)优秀企业奖:

1.对于新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金额视企业的经济贡献而定。

2.对于获得市级或以上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不包括奖励类资金)的,按其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50%进行区级扶持资金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且区级财政资金配套后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资金的50%。

3.电商十优奖。对每年获评为番禺区“电商十优”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

4.对在行业或行业内某一或多个细分领域处于领军地位、且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途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特别扶持,扶持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租金补贴。对入驻经认定为电子商务园区的企业,自入驻园区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面积仅限办公面积,不含仓储面积(由园区运营企业在申报时间内统一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享受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扶持的条件:

(一)在番禺区内注册登记的机构。

(二)为企业研发、开展有关电子商务针对性培训课程。

第八条  扶持番禺区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的措施:

鼓励区内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并对组织机构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总培训费用(主要包含聘用讲师、购买或租用场地、器材、教材及培训设备等)的30%。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次培训活动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对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机构给予补贴,单项活动补贴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同一次活动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批: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受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统筹安排组织申报。

(二)原则上于每年6月份进行集中申报,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个别申请。

(三)企业(机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方案。

(四)经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企业(机构),将通报区政府其它部门,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其它同类的扶持政策。同时,对因获得上级补贴而需区配套的部分相应抵减本办法类似项目补贴数额。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电子商务的奖励及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专款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等。

第十三条  加强对奖励及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应当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否则企业在办理迁离手续前应全额退回所获得的扶持资金。若涉及到园区内的,则园区运营企业应全额退回因迁离企业所获得的园区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奖励、补贴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出现弄虚作假,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者补贴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从核实其弄虚作假行为即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如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