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步伐,切实增强我区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调动楼宇业主招商引资引税积极性,根据《海珠区发展楼宇经济推动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层次双提升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扶持政策的商务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单位(可为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本区缴纳租赁税;
(二)出租物业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按《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在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为总部载体项目,且获授牌匾。
二、鼓励经营单位积极引进规模以上企业。
引进新办或从外区迁入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每10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该楼宇经营单位1万元。
三、鼓励经营单位引进总部企业。
对引进新办或从区外迁入企业经过1个完整税收年度内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或区重点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3个年度内,按受区奖励金额或市奖励由区财政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经营单位资金奖励,最低10万元,最高100万元。若有多个受奖企业,本条奖励可累加,最高200万元。经营单位获本方案第五、六、七奖励的年度,不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
四、鼓励经营单位积极引进高端总部企业。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企100强(认定标准按照《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相关规定)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的,按每家80万元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奖励;引进华南区级别区域总部的,按每家30万元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奖励。
五、鼓励经营单位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引税。
(一)对已投入营运满2周年或由旧物业升级改造的商务楼宇,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商定下一年度起本楼宇入驻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纳税总额(不含销售或者租赁本楼宇物业产生的税收,下同)1亿元以上,且税收密度5000元/平方米(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下同)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楼宇当年区库税收总额对比商定年度区库税收总额增量部分的20%,最高500万元。
(二)新建成商务楼宇投入运营当年内,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后续一到两个年度起本楼宇入驻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税收总额1亿元以上,且税收密度6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楼宇当年区库税收总额的10%,最高500万元。
依本条规定对楼宇经营单位给予奖励的每个年份,该楼宇税收总额均不得低于商定目标总额。
六、经预认定为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参照第五条执行。
对已投入营运满2周年的园区,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下一年度起本园区注册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纳税总额(不含销售或租赁本园区物业产生的税收,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园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对比商定年度区库税收总额增量部分的20%,最高500万元。新建园区投入运营当年内,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后续一到两个年度起本园区注册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园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的10%,最高500万元。
七、鼓励展贸型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统一结算、集中经营。
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参照第五条执行。对已投入营运满2周年的市场,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下一年度起本市场经营单位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纳税总额(不含销售或者租赁本市场物业产生的税收,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市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对比商定年度区库税收总额增量部分的20%,最高500万元。新办市场投入运营当年内,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后续一到两个年度起本市场入驻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政府在后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市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的10%,最高500万元。
八、鼓励发展专业化服务外包商务楼宇,对商务楼宇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登记金额和离岸合同执行金额均超过300万美元的,按照离岸合同执行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的比例给予该楼宇奖励。该项奖励每栋楼宇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鼓励商务楼宇实施统一经营。
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多业主由原来分散管理经营转为共同聘请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可给予该经营管理公司最高50万元奖励。
十、鼓励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
按照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经营单位对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实际投资密度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给予投资总额的2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开展商务楼宇管理评级活动,每年评出不多于5名“商务楼宇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授予牌匾并给予2—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各街道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与区楼宇办商定楼宇税收总额的,经该商务楼宇(含园区、市场,下同)经营单位同意,可由街道办事处与经营单位共同向区楼宇办商定税收总额并获取奖励,奖励金分配比例由街道办事处自行与楼宇经营单位商定,并报区楼宇办备案。街道办事处可与楼宇经营单位协商合作招商引资,自行决定依本规定第二、三、四、八条获得的奖励金分配比例,报区楼宇办备案。
十三、申请奖励的商务楼宇、园区、市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向区楼宇办申报。大型商务楼宇包括写字楼和商业部分的,经营单位自行决定整体申报或单独申报,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按第九条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可由物业公司申报,申报的物业公司必须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十四、第二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区经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协助,核算申报楼宇、园区、市场年度税收、区库税收、服务外包等情况,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分局组织评选“商务楼宇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区楼宇办汇总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十五、申请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奖励所需提交的资料,由区经贸局另行规定。
十六、奖励工作原则上于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受奖的楼宇、园区,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向区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中,30%用于奖励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才,操作办法参照《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执行;7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街道办事处获得的奖励资金,可提取最高3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其余作为街道招商引资业务支出或补充工作经费,不得挪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督。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报请区政府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