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海珠区发改局   时间:2019-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海珠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海珠创新岛的建设,规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海珠创新生态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海珠区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岛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分类扶持我区创新企业、新兴产业、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资本以及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各专项资金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下统称责任管理部门)。

第三条  创新岛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海珠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本区注册或运营的金融类机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团队以及其他符合分项实施细则规定的对象。

第四条  创新岛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创新岛的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统筹兼顾,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各责任管理部门提出的需统筹解决事项。

第六条 区投资促进局作为政策兑现部门,负责统一受理资料,经初步审核后报送至各责任管理部门,并汇总审核各责任管理部门反馈的资金拨付申请。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岛资金整体项目预算的审核和统筹安排,预算执行管理、资金监管以及绩效管理。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创新岛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主管职责分工,负责创新岛资金分项项目申报、预决算编制及信息公开;组织项目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验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绩效管理,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并协调扶持对象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期内,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区内创新发展及重点扶持领域情况,统一使用“创新岛资金(XXXX奖励/补助)”的项目名称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支出方向、预算金额、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明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创新岛资金需由扶持对象按规定申请,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统一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区投资促进局集中受理。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以及具体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限制条件:

(一)同一对象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落户奖励、配套奖励补助、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租金补助、装修补助、上市挂牌奖励、人才补助等;

(二)同一对象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资金扶持的,创新岛资金按扣减已享受相关资金扶持后的余额予以扶持;

(三)同一对象已获市级以上政策扶持需区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四)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该条款的除外)。

(五)对于广州市内跨区迁移至海珠区的企业,其经济贡献扶持需扣除迁出区预算划转基数再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限制条件完成资料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申请反馈至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联合审核。审核中出现同一对象扶持总额高于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按单项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叠加总额达到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余下项目金额不再安排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除外。各责任管理部门按联合审核结果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当年扶持金额不得超出年度创新岛资金整体项目预算安排。创新岛资金分项间可以跨部门调剂,按照区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创新岛资金不予以结转,结余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当年预算不足部分不予以追加,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团体、机构等)的扶持资金为税前奖励(补助),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依法自行申报承担,扶持资金可用于研发投入、业务拓展、加强管理等工作(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应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海珠区,不改变在海珠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合规使用资金,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履行好社会责任;其中人才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次扶持之日起5年内在海珠区持续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应与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统计、人社、属地街道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上传数据到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通过该平台获扶持对象的相关信息,持续跟踪其发展情况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统计年度创新岛资金的执行情况,纳入各责任管理部门年度机关绩效考核,并在各责任管理部门绩效自评的工作基础上组织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审核工作,评价审核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后续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创新岛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未履行相关承诺,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责任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申报扶持资格并收回扶持资金,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创新岛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